購屋族看中喜歡的房子,通常要準備一筆錢,交給仲介在中間討論價格,這就是俗稱的斡旋金,有了這筆錢,賣家才會認為對方有誠意,不會出爾反爾,仲介才方便幫忙議論出價,為買家取得好的價格,幫助賣雙方達成滿意的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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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如反悔斡旋金拿的回來嗎?
賣家收到錢之前可以!
因某些原因,買家突然不想買屋子,假如賣家也沒急著出售,需在明定的時間期限之前,馬上告知對方取消這個承諾,仲介暫時保管的議價金,假設契約未成立,這筆錢就不會進到賣家口袋。
可是賣家已經收下了款項,也就是斡旋已變成為購屋定金,買方不想造合約內容走,突然放棄購屋,這就是毀約,斡旋會被全部沒收,或許還會吃上官司的風險。
為什麼房仲一定需要斡旋金?
除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之外,房仲會根據斡旋金判斷,是否可以處理這筆交易,有了一筆議價的錢,想要和賣家開啟談話比較容易,不會被對方當成只是來喊價的,另外也要確定買家的誠意,而非來測試價格,不至於最後才發現白費力氣。
斡旋金在法律上有效嗎?
當賣家同意這筆交易,便會收下斡旋金當作購屋訂金,雙方簽訂一份契約,表示交易正式成立,法律上產生一定效力,不能隨便反悔,斡旋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範,但合約上可註明3-7天的議價天數,如果最後交易沒有成立,能夠取消契約,賣家還回斡旋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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